作者 : | 王明凱 |
---|---|
簡介 : | 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經理、無形資產評價師、專利分析師、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碩士、曾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微電子製程研發處專案人員、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技委會委員、 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國科會3D-IC計畫專案助理。 |
淺介台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實施之特殊專利審查作業方案(二)
王明凱
2022-01-06
參、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1年)
一、適格對象
- 同一申請人(係指專利申請權人,其發明專利申請案原則上在10件內者,意即指透過此方案所申請之案件數量原則上在10件以內者)之『前瞻科技』發明專利申請案,該發明專利申請案經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在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或審定書之前者。對此,筆者特別與TIPO之承辦窗口確認,本方案之申請人係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且皆屬本方案之專利申請權人範疇。
- 前瞻科技,係指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 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以及其他由TIPO之審查人員依個案具體判斷之技術。
二、實施方式
筆者為使各位讀者能夠更為便於明瞭該方案實施程序與時程,特別繪製如下圖2: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流程簡圖,請一併參酌之:
圖2: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流程簡圖
-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TIPO審查人員得依職權通知面詢:
- TIPO審查人員初步判斷該申請案為前瞻科技相關之申請案,且經電話主動洽詢申請人有說明技術內容之意願者。其中,經TIPO審查人員徵得申請人之同意後,始依職權發函通知面詢,故會有書面之面詢通知函。
- 申請人自行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該申請案原則上在10件內者,並經審查人員判斷符合本方案適格對象者。
- 申請人提出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意願書後,若經TIPO審查人員判斷不符合本方案之適格對象者,TIPO審查人員將以電話通知該申請案係返回到一般審查程序續行審查。
- 當TIPO與發明技術相關人員雙方於專利技術說明會進行面詢時:
- 申請案之發明人、申請人或其受雇人等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應出席,並應向TIPO審查人員說明該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
- 倘若發明技術相關人員無法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並自備視訊設備,使發明技術相關人員以視訊方式與審查人員進行溝通。對此,筆者特別與TIPO之承辦窗口確認以下所列之情境,係皆可適用於『視訊面詢』:
- 情境A: 倘若發明技術相關人員因故無法親至台北智慧局出席面詢時,係可就近申請於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服務處與台北智慧局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且可委任代理人陪同出席。
- 情境B: 倘若發明技術相關人員為因配合政府檢疫隔離政策或因故不在境內而無法親至台北智慧局出席面詢時,係可委任代理人就近申請於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服務處與台北智慧局審查人員進行視訊面詢,除應委任代理人陪同出席之外,更須由委任代理人與發明技術相關人員另備可供多方面詢的設備,並在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服務處就近與台北智慧局審查人員進行多方線上視訊面詢。
- 經TIPO之專利技術說明會後的『面詢紀錄』,應記載面詢之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以及審查所需之申請案相關技術或事項,但申請人表明為其商業機密或營業秘密者將不予記錄。
- 面詢結束後,TIPO原則上將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核准審定書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 本方案所提之面詢如未規定事項,將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案件面詢作業要點』辦理之。
(本文待續)
本系列文章
關鍵字:加速審查、新創產業、產業協力、面詢、前瞻科技、綠色技術、A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