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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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家事婚姻篇之婚前契約
陳健
2020-04-27
我能不能要求對方簽婚前契約來保障自己呢?其實是可以的,但簽這份文件之前也必須了解,婚前契約並沒有辦法真的保障王子與公主的婚姻從此幸福美滿。因為真正的幸福美滿是要靠彼此的信任、溝通不斷累積而成的。否則,婚前協議沒辦法給予婚姻保障,反而種下日後破碎的基礎,那可就後悔莫及了。以下,我們就來介紹婚前契約該怎麼訂才會有效又具保障。
一、法律上明定可以協議的事項
- 冠姓(民法第1000條):是否在自己本姓前冠上配偶的姓氏。
- 夫妻住所地點(民法第1002條):夫妻婚後的共同居住的處所地點。
- 家庭生活費用(民法第1003條之1):注意不是個人生活開銷費用!
- 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
- 如果不特別約定,就是法定夫妻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請參見民法第1017條~第1030條之4)。
- 目前比較符合個人主義潮流的是分別夫妻財產制,在面臨日後感情破裂再見時,也不會有太多額外金錢的糾葛徒增分手痛苦,不過分別夫妻財產制是否比較有利保障就看個案而定了,要簽訂前建議諮詢過律師專業為妥當。
- 自由處分金(民法第1018條之1):目前實務上的看法是把它當作家務勞動的一個報償(說白了就是感謝家庭主婦(夫)做家事、對家庭有貢獻,所給予報酬的概念)。
- 子女姓氏從屬(民法第1059條):子女要跟爸爸或跟媽媽姓氏,可以約定。
二、常見婚前協議會約定的事項
- 忠誠條款:例如發生外遇、背叛就鉅額賠償或強制離婚,或離婚時強制子女監護權歸屬於被背叛之一方。
- 個人生活費用條款:例如約定一方按月給予他方一定的個人生活開銷費用。這部份實務上似乎採認為屬扶養義務而與認可,故可以適度做約定。
- 財產歸屬條款:例如約定婚後購買的不動產由誰出錢(或出錢比例)、登記在誰名下,或特定財產(如婚宴禮金、裝潢開銷...)的分配分擔。
- 親密關係條款:例如約定婚後夫妻親密關係的頻率
- 異性交友條款:例如與異性互動的方式限制或需取得對方允諾
三、婚前協議的效果必須經得起「公序良俗」及法律規定的考驗
婚前協議除了法律有明定效果之外,單純約定不表示一定會發生法律上可以強制履行、實現的效果。例如:如果你違反愛妻十大守則一次,那就要送我一個愛馬仕正品包一個。或;如果你沒有按週繳交功課(親密關係),那你就必須購買贖罪券付費抵償.....。
婚前協議固然是雙方約定用來減少婚姻爭議,確保婚姻穩定的方式之一,但約定的內容不能夠牴觸法律是不在話下,另外就是不能牴觸「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說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其實太抽象,在婚前契約當中,提供一個簡單的標準就是,不能夠以強制對方人身自由、意思自由為主要訴求。這種通常就會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所牴觸的。例如:強制離婚、強制承諾放棄子女監護權、強制親密關係、限制行動自由等等。
有人會問,那強制承諾財產處分算數嗎(你違約就贈與或賠償)?如果是涉及到侵害權利的賠償,基本上是可以的(例如:外遇的精神賠償;但男女朋友的外遇恐怕很難說賠償有理由了);但如果是涉及到財產贈與,那在對方沒有把財產給你之前,都不算數的。因為依照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契約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是可以任意撤銷的。。
四、結論
看到這有的人可能會覺得莫名其妙,那簽婚前協議有什麼保障可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中揭櫫:「惟上揭婚前協議書係由被上訴人出於自由意志而簽立,且觀諸雙方簽訂協議書之目的,係為保障婚姻生活幸福美滿,而本於 理性溝通而為協議(參見協議書前言),足見立意尚稱良善。雖部分條款載有被上訴人應將收入全數交由上訴人處 理之文字,然夫妻雙方基於共同維護家庭之目的,相互約定由夫妻之一方出外工作賺錢養家,而另一方則負責在內操持家務,俾提供外出工作之一方無後顧之憂之家庭支援功能者,此於當前之台灣社會中,並非少見之現象。此等就夫妻之角色及工作上,所為互補性之約定,尚難遽認即係剝奪出外工作之夫妻一方對於財產處分之自由,或踐踏其人格自由。」,可見法院是支持婚前協議的!
在這案件當中,法院也表示:「被上訴人依婚前協議書約定,應負擔全家生活費用,惟於此段期間內兩造並未同居,伊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一人之生活費用....上訴人主張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告家庭收支調查表做為計算其生活費之基準者,既未超過當地一般民眾之每月平均消費支出金額範圍,即與常情不相違背。」、「按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者,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所明定。....是以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上訴人生活費者,屬於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範疇。」,所以婚前協議沒什麼保障嗎?倒也未必。
只是,一心想著要自己的保障,卻忽略了婚姻當中該有的溝通、互信與相互扶持的本質,那就算婚前協議寫滿了保障,只怕還是要落得仳離的結果。建議有志於準備婚前協議的新人們,協議前除了應該好好溝通之外,對於協議條款的訂定,更應該諮詢專業律師來釐清風險與保障所在。否則稍有不慎,可能就埋下日後悲慘世界的開端始囉!如果應是要簽,又溝通的很膽顫心驚又委屈,那還是對自己誠實點別結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