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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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無薪假怎麼放?
陳健
2017-03-17
經濟景氣旺,企業通常需要提高產量來因應訂單增加。相對的,有時需要增加聘僱人手來幫忙;但景氣循環下,當經濟景氣低迷的時候,企業的獲利就會同時受到影響,屆時要維持原本企業組織人力編制就會形成不小的壓力。這時,如果要求企業工資照付,只怕會變成壓垮駱駝最後一跟稻草,反而成了殺雞(企業)取卵(薪資)的雙輸(企業倒閉、勞工失業)結果。
為了兼顧企業生存、勞工薪資及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於民國 98 年 4 月 24 日發佈勞動 2 字第 0980070071 號函表示:『事業單位如果受到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雇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換言之,無薪假是在企業有面臨不得不減產、停工的狀況下,才可以透過勞資協商來達到調整勞工工作條件的約定,並不是企業可以片面、逕自決定的。
之後勞動部為了健全整體「無薪假」的運作及細節,另外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頒佈「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公司應行注意事項」共計十三點,摘要重點如下:
(參見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 勞資雙方可透過協商來縮減工時、減少工資。未經協商而縮減,勞工得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企業受景氣影響,應優先考量減少公司董事會、高階經理人之待遇,仍然無法度過難關時,再與工會或勞工協商。
- 按月計酬的勞工,在減少工時和薪資時,每月工資仍不能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 減少工時與工資的期間,不能超過 3 個月。如果要延長,就必須再次徵得勞工同意。
- 勞資雙方減少工時、工資者,應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確實通報事業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勞工局)。
- 如果資方在實施無薪假或減少工時上有違反勞動法令仍應受罰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