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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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2017-03-17
經濟景氣旺,企業通常需要提高產量來因應訂單增加。相對的,有時需要增加聘僱人手來幫忙;但景氣循環下,當經濟景氣低迷的時候,企業的獲利就會同時受到影響,屆時要維持原本企業組織人力編制就會形成不小的壓力。這時,如果要求企業工資照付,只怕會變成壓垮駱駝最後一跟稻草,反而成了殺雞(企業)取卵(薪資)的雙輸(企業倒閉、勞工失業)結果。
為了兼顧企業生存、勞工薪資及工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行政院勞動部)於民國 98 年 4 月 24 日發佈勞動 2 字第 0980070071 號函表示:『事業單位如果受到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雇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換言之,無薪假是在企業有面臨不得不減產、停工的狀況下,才可以透過勞資協商來達到調整勞工工作條件的約定,並不是企業可以片面、逕自決定的。
之後勞動部為了健全整體「無薪假」的運作及細節,另外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 日以勞動 2 字第 1000133284 號函頒佈「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公司應行注意事項」共計十三點,摘要重點如下:
(參見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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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