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陈健 |
---|---|
简介 : | 作者陈健,法学硕士、大学讲师,现为博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专长交易纠纷处理、家事婚姻监护继承、企业商务纷争解决及刑事辩护案件。 |
无薪假怎么放?
陈健
2017-03-17
经济景气旺,企业通常需要提高产量来因应订单增加。相对的,有时需要增加聘僱人手来帮忙;但景气循环下,当经济景气低迷的时候,企业的获利就会同时受到影响,届时要维持原本企业组织人力编制就会形成不小的压力。这时,如果要求企业工资照付,只怕会变成压垮骆驼最后一跟稻草,反而成了杀鸡(企业)取卵(薪资)的双输(企业倒闭、劳工失业)结果。
为了兼顾企业生存、劳工薪资及工作,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改制为行政院劳动部)于民国 98 年 4 月 24 日发佈劳动 2 字第 0980070071 号函表示:『事业单位如果受到景气影响必须减产或停工,为避免大量解雇劳工,可与劳工协商并经同意后,暂时缩减工作时间及依比例减少工资,以及迳自排定所谓「无薪休假」』。换言之,无薪假是在企业有面临不得不减产、停工的状况下,才可以透过劳资协商来达到调整劳工工作条件的约定,并不是企业可以片面、迳自决定的。
之后劳动部为了健全整体「无薪假」的运作及细节,另外于民国 100 年 12 月 1 日以劳动 2 字第 1000133284 号函颁佈「因应景气影响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公司应行注意事项」共计十三点,摘要重点如下:
(参见劳动部网站: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1/)
- 劳资双方可透过协商来缩减工时、减少工资。未经协商而缩减,劳工得主张终止劳动契约,并请求资遣费。
- 企业受景气影响,应优先考量减少公司董事会、高阶经理人之待遇,仍然无法度过难关时,再与工会或劳工协商。
- 按月计酬的劳工,在减少工时和薪资时,每月工资仍不能低于最低基本工资。
- 减少工时与工资的期间,不能超过 3 个月。如果要延长,就必须再次徵得劳工同意。
- 劳资双方减少工时、工资者,应依「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因应事业单位实施劳雇双方协商减少工时通报及处理注意事项」确实通报事业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如县市政府劳工局)。
- 如果资方在实施无薪假或减少工时上有违反劳动法令仍应受罚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