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
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你好大,我好怕?從永采烘焙坊案,論勞資關係終止
陳健
2017-02-24
近日台中知名烘焙坊向臨時請辭員工、實習生各求償五十九萬元之營業損失與精神賠償,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知名烘焙坊竟然還大言不慚的稱,是要給學生一個「社會經驗」,民眾不禁要問,烘焙坊這樣的主張合理嗎?
一、勞資關係都資方說了算嗎?
首先,勞資關係之間的約定,以勞雇契約為準,但勞雇契約的規定仍不能違反勞動法令等相關規範。否則仍然可能因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效(民法第 71 條)。又縱使勞雇契約的約定並沒有違反勞動法令等相關規範,仍然可能因為約定內容有資方挾著經濟地位的優勢,迫使員工不得不簽立相關契約、約定文件,而造成約定內容顯失公平的情形,這時候資方所要求的條款,也可能因此而無效(民法第 247 條之 1 )。因此,勞資關係上,並不是都是資方說了算。
二、勞方臨時請辭就必須要付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概括的說臨時請辭就要付損害賠償責任,主要還是要看臨時請辭的原因為何。
勞資間的關係所涉及到的法律規定可能有僱傭、委任、勞資契約等面向,為了單純本文論述內容,在此僅就勞動基準法下的勞資契約論述。在本案當中,依據員工及學生的說詞,永采烘焙坊有短少薪資給付、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連續工作未給予員工休息等情事,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屬實。在這前提下,勞工臨時請辭是合法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之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事先告知資方,直接終止雙方間的勞動契約。換言之,因為資方違法在先,勞方片面臨時請辭,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既然勞工的臨時請辭是勞動基準法保障的範圍,資方並無理由向勞方請求賠償。
又資方主張要求的是營業損失和精神賠償一事,雖然勞工臨時請求會導致資方無法順利生產經營,依據民法委任契約規定可能會面臨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549 條、民法第 529 條),但因為勞工終止權屬法律保障,且終止事由是因為資方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則勞工可以主張民法第549條第2項但書規定,否認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所謂精神賠償一事,係以人格權侵害為主要內容,且必須有情節重大才能主張請求(民法第 195 條)。本案勞工終止勞資契約,並沒有任何不法行為侵害資方的人格權。再說,如果資方的地位是法人(公司),依據現行司法實務的規範,根本沒有精神痛苦可言,自然不可能請求所謂的精神賠償。
三、結論
本案資方振振有詞的表明要向勞工追討營業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約 59 萬元,但事實上根本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可言。該說詞明顯是資方藉故施壓勞方,意圖迫使勞方出於畏懼而退縮。經常不懂法律規定的勞方也會因為資方的經濟能力強大,加上民眾對於老闆的敬畏,而不敢出聲。只希望能息事寧人,很多時候反而是主動協商希望減少賠償,迅速了事。卻不知道這舉動反而便宜的無良資方、無形中助長惡性,形成慣老闆。
究竟勞資關係該如何界定才是勞資雙方所期待的『融洽和諧』,本文以為,原則上還是要以勞資雙方真心誠意、兩情相悅才是王道。法令規範是保護勞工的最後防線,如果一昧只想佔便宜,不管勞方或資方,這樣的心態都是不應該被認同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