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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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作者陈健,法学硕士、大学讲师,现为博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专长交易纠纷处理、家事婚姻监护继承、企业商务纷争解决及刑事辩护案件。 |
你好大,我好怕?从永采烘焙坊案,论劳资关系终止
陈健
2017-02-24
近日台中知名烘焙坊向临时请辞员工、实习生各求偿五十九万元之营业损失与精神赔偿,引发社会轩然大波。知名烘焙坊竟然还大言不惭的称,是要给学生一个「社会经验」,民众不禁要问,烘焙坊这样的主张合理吗?
一、劳资关系都资方说了算吗?
首先,劳资关系之间的约定,以劳雇契约为准,但劳雇契约的规定仍不能违反劳动法令等相关规范。否则仍然可能因为违反强制、禁止规定而无效(民法第 71 条)。又纵使劳雇契约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劳动法令等相关规范,仍然可能因为约定内容有资方挟着经济地位的优势,迫使员工不得不签立相关契约、约定文件,而造成约定内容显失公平的情形,这时候资方所要求的条款,也可能因此而无效(民法第 247 条之 1 )。因此,劳资关系上,并不是都是资方说了算。
二、劳方临时请辞就必须要付损害赔偿责任?
不能概括的说临时请辞就要付损害赔偿责任,主要还是要看临时请辞的原因为何。
劳资间的关系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可能有僱佣、委任、劳资契约等面向,为了单纯本文论述内容,在此仅就劳动基准法下的劳资契约论述。在本案当中,依据员工及学生的说词,永采烘焙坊有短少薪资给付、超时工作、未依法给付加班费、连续工作未给予员工休息等情事,经台中市政府劳工局调查属实。在这前提下,劳工临时请辞是合法的!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六款之规定: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劳工得不事先告知资方,直接终止双方间的劳动契约。换言之,因为资方违法在先,劳方片面临时请辞,并不违反劳动基准法之规定,既然劳工的临时请辞是劳动基准法保障的范围,资方并无理由向劳方请求赔偿。
又资方主张要求的是营业损失和精神赔偿一事,虽然劳工临时请求会导致资方无法顺利生产经营,依据民法委任契约规定可能会面临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 549 条、民法第 529 条),但因为劳工终止权属法律保障,且终止事由是因为资方违反劳动契约及劳动法令,则劳工可以主张民法第549条第2项但书规定,否认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所谓精神赔偿一事,系以人格权侵害为主要内容,且必须有情节重大才能主张请求(民法第 195 条)。本案劳工终止劳资契约,并没有任何不法行为侵害资方的人格权。再说,如果资方的地位是法人(公司),依据现行司法实务的规范,根本没有精神痛苦可言,自然不可能请求所谓的精神赔偿。
三、结论
本案资方振振有词的表明要向劳工追讨营业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约 59 万元,但事实上根本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言。该说词明显是资方藉故施压劳方,意图迫使劳方出于畏惧而退缩。经常不懂法律规定的劳方也会因为资方的经济能力强大,加上民众对于老闆的敬畏,而不敢出声。只希望能息事宁人,很多时候反而是主动协商希望减少赔偿,迅速了事。却不知道这举动反而便宜的无良资方、无形中助长恶性,形成惯老闆。
究竟劳资关系该如何界定才是劳资双方所期待的『融洽和谐』,本文以为,原则上还是要以劳资双方真心诚意、两情相悦才是王道。法令规范是保护劳工的最后防线,如果一昧只想佔便宜,不管劳方或资方,这样的心态都是不应该被认同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