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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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從家族企業世代交替看遺囑重要性
陳健
2017-02-16
台灣的家族企業近年開始走入世代交替的時期,從台塑、霖園集團、永豐餘、長榮、寶來集團等企業的負責人凋零,第二代起身接班儼然使得企業的傳承形同世襲。而企業負責人本身所擁有龐大的企業集團資產,若沒能做妥善處理,經常看得到在負責人走入歷史之後,後代間的爭產糾紛頻頻顯現。古來帝王為傳承王位而以立王儲的方式來做備位,或至少有遺詔,現代人何嘗不能也有同樣的選擇?
就此來看,遺囑就是在這世代交替上,負責人生前意志能持續延伸到死後規劃分配上的最佳方案。
依據我國民法第 1186 條以下規定,法定遺囑要式之條件。我國法律所承認之遺囑樣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五種。訂立遺囑的時候,除了特別留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外,更必須考量到日後家族糾紛發生的機率、財產分配的執行性。不能妥善訂立遺囑,最終仍然不免引發爭產涉訟的糾紛。如果遺囑的訂立不符合法律規定必備要件,這遺囑馬上就成了無效遺囑,所有生前的規劃頓時就成了夢幻泡影。我們從 2016 年年初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離世後所衍生出的各個新聞就不難看出,一份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確切可執行性的遺囑,是實踐立遺囑人生前意志重要且不可忽略的工具。否則,輕則兄弟鬩牆;重則企業陷入家族訟爭,動盪不安甚至面臨瓦解都有可能。
親兄弟明算帳,在龐大的財產利益面前,有時難免也會為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一面而爭破頭,這是人性。倘若擔心日後繼承人對於遺囑的有效性質疑,則建議遺囑選擇上應以公證遺囑為優先考量。由公證人所製作之公證書在法律上難以推翻有效性的高度,也廣泛的被法院所採納;但筆者近年來發現,不少公證人為了避免日後涉入繼承糾紛事件,對於公證遺囑的業務,有傾向拒絕辦理的情形。
遺囑的效力主要是發生在財產分配上,繼承人得依據遺囑來進行遺產的分配,避免繼承人陷入爭奪之糾紛。但遺囑所制定的遺產分配方式,仍然不能牴觸法律的規範。以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的遺囑來看,其遺囑訂定:「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繼承……」,顯然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全部託付給張國煒。此舉就會影響其他繼承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條~第 1225 條)保障之問題。
張榮發先生的遺囑除了交代「遺產」外,還包括了企業職務的安排,但張榮發先生的想法顯然忽略的我國公司法在組織運作上的規範,也沒顧慮到後續遺囑在法律上可執行性的安排,所以導致後續集團運作方向無法如張榮發先生所預期的發展,甚至演變成兄弟鬩牆的紛爭,徒留遺憾。
由此可見,在企業世代交替的氛圍下,要不是生前就做好接班安排(例如台塑的七人決策小組),要不就是要透過遺囑(遺詔)來做規劃。而遺囑的規劃究竟是否可行,未來是否仍然會衍生不必要或不樂見的糾紛,還是建議先問過律師,斟酌內容適法性,才不會到最後難以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