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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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作者陈健,法学硕士、大学讲师,现为博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专长交易纠纷处理、家事婚姻监护继承、企业商务纷争解决及刑事辩护案件。 |
从家族企业世代交替看遗嘱重要性
陈健
2017-02-16
台湾的家族企业近年开始走入世代交替的时期,从台塑、霖园集团、永丰余、长荣、宝来集团等企业的负责人凋零,第二代起身接班俨然使得企业的传承形同世袭。而企业负责人本身所拥有庞大的企业集团资产,若没能做妥善处理,经常看得到在负责人走入歷史之后,后代间的争产纠纷频频显现。古来帝王为传承王位而以立王储的方式来做备位,或至少有遗诏,现代人何尝不能也有同样的选择?
就此来看,遗嘱就是在这世代交替上,负责人生前意志能持续延伸到死后规划分配上的最佳方案。
依据我国民法第 1186 条以下规定,法定遗嘱要式之条件。我国法律所承认之遗嘱样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五种。订立遗嘱的时候,除了特别留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更必须考量到日后家族纠纷发生的机率、财产分配的执行性。不能妥善订立遗嘱,最终仍然不免引发争产涉讼的纠纷。如果遗嘱的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必备要件,这遗嘱马上就成了无效遗嘱,所有生前的规划顿时就成了梦幻泡影。我们从 2016 年年初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离世后所衍生出的各个新闻就不难看出,一份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确切可执行性的遗嘱,是实践立遗嘱人生前意志重要且不可忽略的工具。否则,轻则兄弟阋墙;重则企业陷入家族讼争,动盪不安甚至面临瓦解都有可能。
亲兄弟明算帐,在庞大的财产利益面前,有时难免也会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争破头,这是人性。倘若担心日后继承人对于遗嘱的有效性质疑,则建议遗嘱选择上应以公证遗嘱为优先考量。由公证人所制作之公证书在法律上难以推翻有效性的高度,也广泛的被法院所採纳;但笔者近年来发现,不少公证人为了避免日后涉入继承纠纷事件,对于公证遗嘱的业务,有倾向拒绝办理的情形。
遗嘱的效力主要是发生在财产分配上,继承人得依据遗嘱来进行遗产的分配,避免继承人陷入争夺之纠纷。但遗嘱所制定的遗产分配方式,仍然不能牴触法律的规范。以长荣集团张荣发先生的遗嘱来看,其遗嘱订定:「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动产全部由四子张国炜继承……」,显然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託付给张国炜。此举就会影响其他继承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特留分(民法第 1223 条~第 1225 条)保障之问题。
张荣发先生的遗嘱除了交代「遗产」外,还包括了企业职务的安排,但张荣发先生的想法显然忽略的我国公司法在组织运作上的规范,也没顾虑到后续遗嘱在法律上可执行性的安排,所以导致后续集团运作方向无法如张荣发先生所预期的发展,甚至演变成兄弟阋墙的纷争,徒留遗憾。
由此可见,在企业世代交替的氛围下,要不是生前就做好接班安排(例如台塑的七人决策小组),要不就是要透过遗嘱(遗诏)来做规划。而遗嘱的规划究竟是否可行,未来是否仍然会衍生不必要或不乐见的纠纷,还是建议先问过律师,斟酌内容适法性,才不会到最后难以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