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博胤法律.誠宏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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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官評鑑委員會
博胤法律.誠宏智權
2016-10-06
一、前言
9 月底新聞媒體報導指出某位原任職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於 103 年經司法院調職至金門高分院法官期間,因自認案件內容為自己能力所不及,而擱置多起重大案件,至案件進度嚴重落後,影響當事人權益甚大。日前,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該名法官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形象及人民訴訟權益,已決議報請司法院將他移送監察院議處。
二、何謂法官評鑑委員會?
(一)制度沿革
法官需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干涉,跟一般公務員必須服從命令與國家是不一樣的,且希望法官不會因為擔心工作保障而受利益驅使,故給予法官終身職,憲法更讓法官擁有不受干涉的獨立且崇高地位,進而法官可以審判獨立,實踐公平正義,讓不適任法官離開司法審判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組織結構
由法官 3 人、檢察官 1 人、律師 3 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4 人,是由審、檢、辯,學共 11 人所組成,以便從不同角度提供見解;全體委員於第 1 次開會時互推一人擔任召集委員,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
三、Q&A
(一)『誰』有權可以請求進行法官評鑑?
依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所規定有下列四種『團體』可請求法官評鑑:
- 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 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之檢察署。
- 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 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二百人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請求個案評鑑者。
但評鑑資源有限,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之「個人」僅能向法官法合法請求機關、團體提出陳請。該受理之機關團體經審查後如認有評鑑之必要時,得向本會請求個案評鑑。
(二) 評鑑委員會成立後『人民』還能不能直接向法院或監察院、司法院陳情?
人民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訴,或向監察院、司法院陳情,法官評鑑制度成立運作並不影響原來人民的權利。
(三)很久之前發生的關於法官違法或失職的行為,能否再要求評鑑?
法官評鑑的請求期限為 2 年,超過期限則會以不付評鑑決議。
四、小結
法官評鑑制度對於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大家不妨可以多加了解評鑑制度的運作模式與相關規範,若遇到不適任法官時,更可以用來保護自己或家人的權益!
2016.10.27 文章更正說明
本文標題原為「淺談司法院法官評議委員會」,經先進指正後,更正為「淺談法官評鑑委員會」,說明如下:
一、「評議」二字係為誤繕,應更正為「評鑑」。
二、依法官法第30條規定,司法院設置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惟該委員會係獨立行使其評鑑職權,若以「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稱之,恐有混淆之虞。故其全稱應更正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始足為當。
三、感謝各位網友及同行先進不吝指導,若有任何建議,請隨時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