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博胤法律.诚宏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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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评鑑委员会
博胤法律.诚宏智权
2016-10-06
一、前言
9 月底新闻媒体报导指出某位原任职台中地方法院法官于 103 年经司法院调职至金门高分院法官期间,因自认案件内容为自己能力所不及,而搁置多起重大案件,至案件进度严重落后,影响当事人权益甚大。日前,法官评鑑委员会认定该名法官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形象及人民诉讼权益,已决议报请司法院将他移送监察院议处。
二、何谓法官评鑑委员会?
(一)制度沿革
法官需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干涉,跟一般公务员必须服从命令与国家是不一样的,且希望法官不会因为担心工作保障而受利益驱使,故给予法官终身职,宪法更让法官拥有不受干涉的独立且崇高地位,进而法官可以审判独立,实践公平正义,让不适任法官离开司法审判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组织结构
由法官 3 人、检察官 1 人、律师 3 人、学者及社会公正人士 4 人,是由审、检、辩,学共 11 人所组成,以便从不同角度提供见解;全体委员于第 1 次开会时互推一人担任召集委员,负责召开并主持会议。
三、Q&A
(一)『谁』有权可以请求进行法官评鑑?
依法官法第 35 条第 1 项所规定有下列四种『团体』可请求法官评鑑:
- 受评鑑法官所属机关法官三人以上。
- 受评鑑法官所属机关、上级机关或所属法院对应之检察署。
- 受评鑑法官所属法院管辖区域之律师公会或全国性律师公会。
- 财团法人或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经许可设立三年以上,财团法人登记财产总额新臺币一千万元以上或社团法人之社员人数二百人以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得请求个案评鑑者。
但评鑑资源有限,案件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之「个人」仅能向法官法合法请求机关、团体提出陈请。该受理之机关团体经审查后如认有评鑑之必要时,得向本会请求个案评鑑。
(二) 评鑑委员会成立后『人民』还能不能直接向法院或监察院、司法院陈情?
人民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诉,或向监察院、司法院陈情,法官评鑑制度成立运作并不影响原来人民的权利。
(三)很久之前发生的关于法官违法或失职的行为,能否再要求评鑑?
法官评鑑的请求期限为 2 年,超过期限则会以不付评鑑决议。
四、小结
法官评鑑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大家不妨可以多加了解评鑑制度的运作模式与相关规范,若遇到不适任法官时,更可以用来保护自己或家人的权益!
2016.10.27 文章更正说明
本文标题原为「浅谈司法院法官评议委员会」,经先进指正后,更正为「浅谈法官评鑑委员会」,说明如下:
一、「评议」二字系为误缮,应更正为「评鑑」。
二、依法官法第30条规定,司法院设置法官评鑑委员会,掌理法官之评鑑。惟该委员会系独立行使其评鑑职权,若以「司法院」法官评鑑委员会称之,恐有混淆之虞。故其全称应更正为「法官评鑑委员会」始足为当。
三、感谢各位网友及同行先进不吝指导,若有任何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