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王明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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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經理、無形資產評價師、專利分析師、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碩士、曾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微電子製程研發處專案人員、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技委會委員、 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國科會3D-IC計畫專案助理。 |
淺介台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實施之特殊專利審查作業方案(三)
王明凱
2022-02-21
肆、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修正後係自2022年01月01日起公告實施)
筆者淺見,本方案係自中華民國99年01月01日(即2010年01月01日)起TIPO即開始受理申請,迄今實行已屆近12年,TIPO為顧及專利申請權人之權益、因應時事變遷以及加速產品商業化實施流程等多方考量因素之下,遂於2021年間將本方案進行適度修正,並函令將自中華民國111年01月01日(即2022年01月01日)起公告實施。基此,筆者係將本方案之主要修正的內容羅列如下,並於後文中為各位讀者簡述本方案之各事由內容。
- 將原方案中「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修正為「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用以明確界定非僅限於「綠能技術相關」,即擴大包含至節省能源技術、涉及減碳技術以及節省資源使用等綠色技術範圍。
- 將原方案中「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由原來文件齊備後發出審查結果通知的「9個月內」期限修正縮短為「6個月內」,用以符合最適化本方案之宗旨。
一、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 所謂「外國對應申請案」,係可為與在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屬同一專利家族者,但不排除未於我國主張優先權之對應申請案,其判斷原則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已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
- 申請人在依據本事由1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應提供其外國對應申請案於核准前所接獲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和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 檢附文件:
-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 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 外國專利局於審查過程中所核發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若為中文或英文以外者,並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 前述第二點中申請專利範圍之中譯本與向TIPO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二者之間的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則於前述第一點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中勾選「無差異免送」即可。
- 前述第三點所列文件中,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非專利文獻影本(專利文獻無需檢送);若無,則可免送。
- 申請人在依據本事由1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及其前述所提之檢附文件時,亦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TIPO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申請人向外國專利局提出之申復或答辯文件,或者若有引證文獻指出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申請人可說明本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 基於考量其他國家之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制度,大多限定只有尚未開始審理之案件(即未接獲專利局發出之審查意見通知者)才可以提出申請。而本方案係接受所有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因此,若TIPO審查人員已經對該申請案核發過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且申請人亦已進行限縮,致該案修正成較狹窄之申請專利範圍者,為避免浪費行政成本,申請人不得以外國核准範圍較國內申請案已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大之外國案核准文件,為加速審查之依據。
- 原則上,TIPO將基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之。
二、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 申請人在依據本事由2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至少應提供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檢索報告(包括歐洲專利局主動發出,或是PCT指定美、日、歐專利局等三局所發出之檢索報告);若是沒有檢索報告,則無需提供。
- 檢附文件:
-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其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其檢索報告影本;若為英文以外者,應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 前述第二點中申請專利範圍之中譯本與向TIPO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二者之間的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則於前述第一點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中勾選「無差異免送」即可。
- 前述第三點所檢附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中,若有引證文獻指出該對應案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者,申請人須說明本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若無,則可免送。
- 前述第五點之引證文獻若包括非專利文獻,應檢送該非專利文獻之影本(專利文獻無需檢送);若無,則可免送。
- 申請人在依據本事由2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及其前述所提之檢附文件時,亦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認為有利於TIPO加速審查之文件,例如:申請人在申復或答辯外國專利局之申復文件、第二次或之後的審查意見通知函等。
- 當申請人所提出之外國專利案申請專利範圍係與向TIPO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二者之間無差異時,TIPO將基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三、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 若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申請人於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申請人得依據本事由3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 檢附文件:
-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 能夠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該申請案所請發明已製造之產品照片、販售型錄、已洽談授權契約或產學合作契約等);倘若證明文件非中文者,則須提供中文簡要說明。
- 申請人若依據本事由3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其申請規費為每件新臺幣4,000元整。
- 原則上,TIPO將基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之。
四、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
- 若申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為申請人所請之發明係與綠色技術相關者,為使申請人儘速明確其申請案之可專利性進而使用綠色技術發明,申請人得依據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 符合以下所列之綠色技術相關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係得依據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 涉及節省能源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例如:1.太陽能、2.風力能、3.生物能、4.水力能、5 地熱能、6.海洋能、7.氫能及燃料電池、8.二氧化碳封存、9.廢棄物能源、10.LED 照明及11.綠能汽車之技術領域;但並不以此11種技術領域為限。
- 涉及減碳技術及節省資源使用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例如:新能源、替代能源、能達成對環境有助益之節省能源產品、低碳排放產品、資源回收再利用等,皆可屬於綠能技術之範疇。
- 檢附文件:
-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1份。
- 申請人所請之發明係與綠色技術相關之說明(例如:申請人敘明申請案屬於綠能相關技術範疇、或能達成對節能減碳之理由說明文件、或國家資助為綠能相關範疇研究計畫之證明文件等,皆可作為其屬於綠能相關技術範疇之說明)。
- 申請人若依據本事由4向TIPO提出申請綠色技術相關之加速審查時,其請求項所請發明須與我國綠色技術範圍所含括之技術直接相關,或藉由說明書、圖式內容或其他資料佐證請求項所請發明確實係屬於我國綠色技術範圍所含括之相關技術。
- 申請人若依據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審查申請時,其申請規費為每件新臺幣4,000元整。
- 原則上,TIPO將基於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包含審查意見通知函、最後通知或審定書)。但實際審查時間得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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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速審查、新創產業、產業協力、面詢、前瞻科技、綠色技術、A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