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王明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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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經理、無形資產評價師、專利分析師、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碩士、曾任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微電子製程研發處專案人員、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技委會委員、 國立中興大學電機所國科會3D-IC計畫專案助理。 |
淺介台灣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實施之特殊專利審查作業方案(一)
王明凱
2021-12-21
壹、前言
近年來,台灣智慧財產局(其後皆以TIPO稱之)之專利審查效率與品質已有顯著提升,為使台灣智慧財產局之專利審查人員在審查各種類之專利案件時,能更為迅速掌握該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並協助深具研發能力之產業能儘速確認其專利取得之可能性,甚至使該專利申請案之產業能早日獲准專利,俾利其專利佈局等因素下,TIPO係自2021年度年初起便逐步提出『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與『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等方案,更於2021年度間適度修正原『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的部分內容,皆是TIPO為使專利審查效率與品質能更顯著提升,進而協助產業盡速獲取專利俾利其專利佈局。
筆者隨後將以2022年度TIPO公告實施之各特殊專利審查作業方案,包含經修正後之『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註1)、『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註2)以及經修正後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註3、4)等三個方案作為本文之簡介與論述,詳參如後:
貳、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2022年01月01日起試行1年)
一、適格申請人
- 應由『新創公司』提出申請,該新創公司為發明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時之專利申請權人(後皆配合該方案之簡稱為申請人),且該新創公司於申請過程中,仍為該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 新創公司乃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人之本國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前述未滿五年,係指新創公司設立日期至申請案申請日未滿五年。
- 申請案主張優先權者,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以優先權日替代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
- 若申請人為外國公司時,則須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若證明文件非為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二、適格專利申請案
發明專利申請案於申請時有委任代理人者,經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在尚未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或審定書之前,係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專利申請權人名稱及公司設立日期,以電子送件方式申請之。
三、實施內容
筆者為使各位讀者能更為便於明瞭該方案實施程序與時程,特別繪製如下圖1: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流程簡圖,請一併參酌之:
圖1: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流程簡圖
- TIPO可受理件數上限為6件/每月,若當月受理件數達到上限時,申請人(即『新創公司』)應於次月重新申請,其相關資訊將顯示於TIPO之電子申請系統(即『E-SET』)。
- 經申請人(即『新創公司』)向TIPO提出申請後1個月內,若經TIPO審查後符合資格者,TIPO會主動提供申請人『面詢資料』,所謂面詢資料,係包含涉及新穎性、進步性之檢索報告與其他可能之不予專利事由的意見簡述。倘若,申請案經TIPO審查後並無不予專利之事由,後續所進行之積極型面詢已無實益,TIPO會直接給予核准審定書及檢索報告。
- 原則上,TIPO會另行與申請人約定面詢時間,在申請人收到面詢資料後1個月內辦理『積極型面詢』,面詢時,除告知原專利申請案中不予專利之事由外,尚會積極給予正面建議修正方向。
- 申請人應於積極型面詢後1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逾期未提出者,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並且函知將該案返回到一般審查程序,或者,申請人經評估後可考慮撤回原發明專利申請案抑或改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其發明內容。
- 若申請人於期限內提出之申復說明或修正者,TIPO原則上將在收到申復說明或修正後1個月內發給審查結果通知(包含核准審定書或審查意見通知函)。
(本文待續)
註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瀏覽日期:2021.12.13)。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將於110年11月1日起試行(上次瀏覽日期:2021.12.13)。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瀏覽日期:2021.12.13)。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修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英譯文及該作業方案所涉及之相關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瀏覽日期: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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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速審查、新創產業、產業協力、面詢、前瞻科技、綠色技術、A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