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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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家事婚姻篇之夫妻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陳健
2021-12-01
上回介紹各種夫妻財產制中提到,一般人不特別約定的話,會根據法規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制度為了使夫妻在婚姻中的付出都得到合理的評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利在婚姻中純操持家務的配偶不會因為婚姻消滅而一無所有,而以下就針對如何計算合理的剩餘財產分配做詳細的說明。
法條規定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不含「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的「剩餘」才能請求平分。
計算方式
從法規可以得知,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標的的收入,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婚後取得;二、有償取得,除此之外,也要留意民法就其他應追加或應扣除部分的明文規定,只有將該加的加回來、該扣得扣除掉後,才能精準地計算出基準數額。將基準數額扣除婚後的債務以後,將此差額平均分配,餘額少的一方便可以向餘額多的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常見應列入財產之項目
- 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
在法律上「有償」指的是需要付出一定的對價的意思。在收入上,比較常見就是薪資收入(要付出勞力)、營利收入(要付出投資款)及保險(要付出保費)等等。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的財產
規定在民法第1017條第1項,如果無法證明婚前或是婚後的財產,在法律上會將其視為婚後財產,但仍然要記得考慮到是否為無償取得,隨時都要記得同時達成「婚後」與「有償」兩個條件,才會列入計算。
- 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
規定在民法第1017條第2項,「孳息」指的是由原物額外產生的收益,舉凡果實、利息、租金…等等皆是。舉例而言,若配偶將婚前擁有的房子出租,在婚姻期間內有持續收有租金,這個租金就是所謂的孳息,也要併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同樣的股利、基金獲利也是一樣。
- 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數額
若配偶在婚後有償還婚前債務的情形,也可以加計進計算標的處理,像是配偶在婚前購買車輛,婚後仍持續償還貸款20萬元,這20萬元是使用婚後的收入清償的,本屬於婚後財產,只是因為拿去清償婚前債務了,自然是可以依法加計回來。
- 代替配偶清償的債務
依據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對各自的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在計算上,若有代配偶清償債務的情形,也要記得還原至淨值內。舉例來說,若甲夫代替乙妻償還了欠款20萬元,在現存財產計算上,甲夫的現存財產應該要加上本不應負擔的乙妻債務20萬。
- 為了減少剩餘財產分配的脫產
如果配偶已經預感到兩造婚姻即將消滅,而在法定財產制消滅(離婚或死亡)前五年內故意將自己的財產贈與或低價轉手給第三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應將此部分移轉的財產視為婚後財產,恢復計算至配偶的財產基準額。
常見應扣除之項目
- 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
既然剩餘財產分配是為了公平評價婚姻中的分工及家事勞動等價值,像是中獎、繼承或是受贈與的財產等與婚姻貢獻無關的財產自然不用列入計算,像是配偶的父母贈與給配偶的購屋基金等,屬於無償收入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
- 慰撫金
慰撫金指的是因為損害發生而生的非財產上的賠償,本質是補償受害者受到非財產上的損害,通常是精神層面的損害,與婚姻貢獻無涉,也無須列入計算。
- 婚後債務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雙方係就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後若有「剩餘」方得分配財產,如果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仍有負債的話,也別忘記要列入扣除,這樣的計算基準才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