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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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親情難道不該比寵物重要? 精神慰撫金的規定應有修正必要
陳健
2021-05-11
近日一則新聞報導,比特犬咬死瑪爾濟斯犬案件,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比特犬飼主應賠償瑪爾濟斯犬飼主「精神慰撫金」10萬元,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然而,因過失導致寵物死亡之人應對飼主負「精神慰撫金」的賠償責任,該案並非首例。
早先105年間同樣也有寵物前往動物醫院就診因儀器設備發生意外導致寵物死亡的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1號)固然駁回了飼主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但第二審高等法院(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卻改判飼主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2萬元。其主要理由都是認為寵物已經不是單純財產上「物」的概念,在生命消逝之際對飼主所造成精神上的衝擊,應該得類推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來請求賠償。該判決是否符合目前民法第194、195條:精神慰撫金應限於父、母、子、女、配偶,或重大人格法益的侵害,才可以請求的規定,恐有待商榷。司法實務是否會將這類見解逐步形成穩定看法,也有待觀察。在此,有律師指出應該提出修法以杜絕法律爭議,這點值得思考。
然筆者在此要點出的是,在寵物發生死亡之際,如果飼主都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但在兄弟姊妹發生侵權行為致死的案件當中,是否也能以此類推適用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司法實務見解上多認為:「類推適用是在立法者立法疏漏的情形下,才有適用的餘地。但法律僅規定父母子女配偶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顯然是立法者有意排除其他親屬適用,並非法律漏洞。所以兄弟姊妹間如果有類似致死得請求賠償案件,是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28號民事判決、台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8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此比較可知,若寵物都能類推適用精神慰撫金的規定,但兄弟姊妹親情之間卻採嚴格認定,是否造成寵物與飼主間的情感聯繫,與兄弟姊妹間情感聯繫的價值失衡呢?在上開高等法院判決中皆提到曾有立委及法務部均曾提案修正要放寬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身分,但最終都還是沒能夠完成立法程序。而今法院卻認定飼主可以因為寵物死亡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是否妥適,不無令人再三斟酌之餘地!
筆者認為,放寬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人身分,應該遠比寵物來得重要吧?!當然筆者也相信有論者會認為,寵物與飼主終日相處情感可能遠勝於兄弟姊妹的血緣聯繫,個案上難以一一衡量。但單純從「人」與「非人」間的價值衡量來看,實在沒有「非人」優於「人」的道理。至於精神慰撫金的多寡,則應該是個案法院衡量的範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