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楊鈞喬 |
---|---|
簡介 : | 東海大學社會學雙主修法律系畢業,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
假扣押該怎麼做?(後篇)
楊鈞喬
2019-11-18
在取得法院的准許的假扣押裁定後,不表示債權人的債權就會「立即」受到保障,也不表示債權人可以「立即」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限制或索取。特別要注意的是,不是拿到法院的假扣押裁定之後,債務人就不能處分財產,而是債權人必須向法院提供擔保聲請執行,才會對債務人財產發生查封(限制處分)的效力。千萬別拿著假扣押裁定開心的向債務人宣示自己的權利被法院認可去討債,這樣很可能的下場就是債務人順利脫產,債權人求償無門。以下就後續會面臨到的程序做說明介紹。
如何供擔保?
債權人提供擔保,目的除了補充假扣押原因說明解釋之不足,也有用作將來不當假扣押對債務人損害之擔保。前篇提過,假扣押裁定是法院依據債權人單方聲請而作成,所以實際上有可能債權人並沒有這個債權或債權人主張金額過高(實際狀況可能必須經由法院開庭審理才能確定)。因此法院倘若准許債權人之聲請假扣押,將可能使債務人對財產處分權利受到限制而有損害發生的情形。此時,債務人便可就財產被查封的損害對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債務人仍然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損害範圍),擔保金就可以用來填補這些損害。因此目前核准的假扣押多半都會伴隨著擔保(不論釋明是否已足),實務上不成文的規定便常見以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
另外法律也考量到家事勞動者在經濟上弱勢,避免經濟弱勢的一方無法對他方的財產進行假扣押的情形,所以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便有特別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然而有學者指出,這其實是不合理的增訂,一來其實法院原本就有針對擔保金的裁量權,若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有較低擔保金的必要,直接裁定即可,不需要以立法明文;且若是增訂此條文,其他經濟弱勢的假扣押(例如勞資糾紛、公害事件等等)都是否也都需要明定擔保金的多寡?
取得假扣押名義後,該如何處理呢?
歷經前面的層層關卡終於取得裁准假扣押的裁定了,千萬別以為這樣就可以安心的進行主案訴訟囉!取得假扣押裁定只是取得了一個「執行名義」,仍必須繳納擔保金,以及持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才真的會被扣押/查封。執行後,也要注意本案起訴的期限,避免難得取得的假扣押因為沒有於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內起訴,被債務人提起聲請撤銷,還要背負損害賠償責任。
圖一、假扣押流程
被假扣押的處理方式
假扣押是避免債務人脫產的行為,法院僅依照債權人所提出的證據、聲請即作出裁定,這個過程並不會讓債務人知悉,因此債務人在沒有機會表示意見的情況下就可能會被扣押/查封財產。因此,法律上規定有幾種救濟方式:
1. 抗告
若認為對方在程序上有違法,可以向法院針對有瑕疵的裁定提出抗告,法院若認為有理由,就會廢棄原本的裁定。
2. 聲請撤銷
部份情況下,債務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命令債權人起訴,讓雙方間的糾紛能進入法院審理釐清。如果債務人沒有在一定期間內起訴或聲請調解,那債權人就可以再向法院表明並請求撤銷假扣押。
3. 提供擔保金
因為假扣押的功能是避免債權人的債務脫產,因此若提供相當金額的擔保金,也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
保全程序不是萬能,但卻可以是一個取得談判優勢的工具。為了確保保全程序的順利進行,蒐證永遠是最重要的。法律如醫學、預防勝於治療,在紛爭發生前掌握清楚事件程序內容和對方狀況,都會有助於日後保全程序的進行。
(本文完結)
本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