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羅渝婷 |
---|---|
簡介 : | 中國律師資格,20年跨國企業法務經驗,曾外派至中國、日本、馬來西亞,經歷過通訊電子業、光電業、電腦系統整合服務業、醫藥生技業以及電腦周邊設備製造業,擅長各種中英文合約、台美中訴訟、跨國投資、公開發行、貿易糾紛以及智慧財產權等,榮獲2005~2010年度亞洲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百大智慧財產法律顧問。 |
淺介知識產權與技術出資(二)-- 風險與建議控制之道(五)
羅渝婷
2019-07-03
捌、筆者意見--知識產權出資、可能的風險控制(二):出資程序的特殊規制
「出資公示」應當為所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共同程序要求。規制公司接受知識產權投資之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公平,確保知識產權資本確定、可靠,其出資價值不被高估或低估。尤其,在實踐中,以知識產權出資的往往是公司發起人或者大股東,考量其在公司設立過程乃至公司成立以後的特殊地位,因此,對知識產權出資進行程序規制十分必要。「信息公開」將會是體現公平的最好保障途徑之一。猶記正如美國有一知名法官Brandeis所言,「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電燈是最好的警察。」因此,出資人以知識產權向公司出資,有義務將此出資的詳細情況--尤其是「評估作價情況」記載於入股協議和公司章程。雖然《公司法》中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記載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之規定,但並未要求記載出資標的物名稱、出資價值、評估方法、相應股權等足以防止該股東虛假出資、非法抽回出資的重要信息--- 這是仍有待也可以加強之處。
另,有些知識產權出資,國家也透過法令規範、強制要求股東若是以某些知識產權出資時,需要提交「出資合同」予依法令規定的各層級或屬性相關或相對應的行政機關,對「出資合同」予以審批。筆者認為這是考量到股東倘若是以較為特殊的知識產權或高新技術(或上述特殊的知識產權或高新技術實施成果) 出資的情況,對經濟秩序、產業成長,或尤其是對國家機密與國家、社會安全可能造成的重大、有別於一般商業活動的風險,故而認為需要有公權力介入商業活動--「公權力與行政程序的介入審批甚至監管」,也成為『當股東以特殊的知識產權或高新技術(或上述特殊的知識產權或高新技術實施成果)作為出資時』,最可能直接防止或控制風險之道。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程序大致分五個階段進行:
1. 知識產權投資協議的簽署:具體包括對知識產權出資之可行性、必要性、經濟前景、得益與風險等進行充分調查論證,據此作出公司是否接受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決策;通過知識產權投資商務談判,就知識產權資本化過程中各方條件、風險防範、權利義務及企業經營期限、善後問題處理等事宜達成一致,以此作為簽約基礎;對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作價;簽約並依法辦理特定知識產權投資合同的登記核准手續。
2.公司章程的制定。
3.必要的行政審批。
4.出資交付並驗資。
5.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但在上述進行的五個階段當中,仍有以下特殊情況欲予以特別介紹:
一、以商標權出資的程序
商標權出資的程序要求包括:第一,必須在有關投資檔中明確商標投資方式,商標作價金額,使用商標的商品、數量、時限及區域,商標收益分配,公司終止後商標權歸屬等內容。第二,採用商標權轉讓方式出資,應由商標出資方與接受方向商標局交送《注冊商標轉讓出資申請書》一份,附送原《商標註冊證》,具體程序由接受出資的公司辦理。商標局受理後依法審查、核准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注發還並予以公告。第三,採用商標許可使用方式出資,必須簽訂書面商標許可使用出資合同,並將合同報商標局備案,同時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第四,企業接受商標權出資後在登記註冊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商標主管部門的審查檔。未提交審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記註冊。企業以商標權出資,報商標主管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商標評估報告及有關商標投資文件。
二、以高新技術或其實施成果出資的程序
以高新技術及其實施成果出資入股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需經科技管理部門審批,即由技術成果出資人或出資各方共同委託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門提出高新技術成果審查認定申請,並依法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科技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出具《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公司收到該認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公司登記手續。
三、以「特定技術成果」出資的特殊程序
所謂「特定技術成果」,主要包括: 以特定技術成果出資,其出資合同必須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一) 以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出資。
其出資合同須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用核定密級之技術成果訂立出資合同而未經核定密級的機關批准的,不認為合同成立;由此洩露國家秘密,給國家造成損失,得依照《保密法》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二) 以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出資。
出資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審批。
(三) 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巨毒、建築、醫藥、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項目出資。
其出資合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國家對這些技術實施的場所、程序、人員、設備、檢測與管理等均有特殊規定。
(四)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用知識產權向中國企業投資。
其投資合同必須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准。
本次為文,是側重於透過知識產權本身特性、公司與股東間的商業運作,以及法律、行政程序予以防範、控制以知識產權出資的風險,但,若要完整一脈的瞭解「知識產權出資」一事,與此相關聯「稅務問題」的瞭解,已是必需。且留待日後專文再行報告探討之。
玖、參考信息
(前1~9均與本文相同文章名之第(一)部份同,以下繼續列出引注)
- 條約、外國法令、條例:
10.1 香港《商標條例》。
10.2 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
- 周振,「日本對於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支持制度之概要」。(日本)志賀國際特許事務所,引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 東京發明推進會,「競爭力を高める特許リエゾン(知財実務シリーズ)」(引自:(日本)志賀國際特許事務所網,2015年)。
- 東京發明推進會,「競爭力を高める電気系特許明細書の書き方 (知財実務シリーズ)」(引自:(日本)志賀國際特許事務所網,2017年)。
- 陳麗萍,「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問題」(引自:中國法學網,2017年)。
- 吳漢東,「關於知識產權本體、主體與客體的重新認識」,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 料中心《民商法學》2000年第12期。
- 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引自:法大民商經濟法律網)
- 全國工業總會(臺灣),「智慧財產權季刊」,第69期,2009年。
(本文結束)
本系列文章
- 淺介知識產權與技術出資(二)-- 風險與建議控制之道(一)
- 淺介知識產權與技術出資(二)-- 風險與建議控制之道(二)
- 淺介知識產權與技術出資(二)-- 風險與建議控制之道(三)
- 淺介知識產權與技術出資(二)-- 風險與建議控制之道(四)
本文係2018年10、11月,致:瀋陽市律師協會、南京市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