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致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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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國立中興大學生科系、科法所碩士,曾任教學醫院研究助理、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專利部主任,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主持專利師、靜宜大學法律系講師、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講師。 |
108年專利法修正簡介(四)
陳致浤
2019-06-10
大重點三:新型專利更正限制時點並改採實質審查
新型專利僅得於技術報告申請時或訴訟繫屬中申請更正
依照原專利法(以下同)第118條,新型專利提出更正申請案並沒有時間的限制,而本次修法基於加速時程、避免程序延宕的理由,依照修正後第120條準用第74條第3項規定,在舉發案審理的過程中限制了新型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的時點。基於前述修正相同的理由,加上新型專利進行更正,主要是作為應對新型專利權被撤銷的防禦方法,因此修正後第118條將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的時間點限制在以下兩個期間:
- 新型專利權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案件審理中;以及
- 新型專利權有訴訟案件繫屬中。
其中,新型技術報告的申請人不論是新型專利權人本人,或是其他第三人,並無特別限制,而訴訟案件應包含民事訴訟(專利侵權訴訟)和行政訴訟(舉發)。
新型專利更正一律採實體審查
原第118條是100年專利法修正的時候,特別將新型專利的更正申請案區分為無舉發案件和有舉發案兩個情況下有不同的審查模式。無舉發案的情況下,由於新型專利審查過程採形式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也對應僅採形式審查。有舉發案的情況下,新型專利更正案採實體審查,並且與舉發案合併審理,以利新型專利權人與舉發人進行充分的攻擊防禦。
然而,修法理由基於維持新型專利權權利內容的穩定性,修法後的第118條刪除了此項區分方式,修正後所有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均採實體審查,而不再有形式審查的途徑。換言之,修法之後,新型專利更正申請案的審理,是依照第120條準用第67條之規定,需審酌更正申請案是否有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的範圍,並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
新型專利更正修正對實務的影響與建議
上述修法中,個人認為對專利申請人來說影響並不大。實務上,若非因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審理過程中有評比不佳,或是遭遇到舉發案件及專利侵權訴訟的情況,新型專利甚少進行更正,因此本次限縮新型專利提起更正的時間點,應該不會造成專利申請人太多的困擾。另就新型專利更正採實體審查的部分,主要影響會在於,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審查過程中,若有提出更正申請案,此時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審查是否會暫停審理,等待更正申請案審定後,再續行審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若是,將可能會拉長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審查時程。
大重點四:設計專利保護期間延長為15年
本次修正最後一項重點,就是設計專利的專利權期間,依照修法後的第135條規定,由原本的12年延長至15年。又依照新修正的第157之4條規定,只有在本次修法施行日,設計專利權仍存續的設計專利案,或者因為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70條第1項第3款未繳納第二年年費而於本次修法施行日時專利權消滅,但於本次修法施行後依照同條第2項回復設計專利權的設計專利案,上述兩種情況,才能適用本次修法延長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的規定。
此項放寬,依照經濟部智慧局對外表示,將能幫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註1)。當然,相較於世界其他主要國家的設計專利保護期間,例如:工業設計海牙協定及美國等92國為15年,日本、韓國為20年,歐盟為25年(註2),我國設計專利保護年限稍短了些,此次修正也是縮小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對設計專利保護年限的落差,對專利申請人來說也是一大福音,能夠提昇採用設計專利進行保護的誘因。
(本文完結)
註釋
- 聯合新聞網,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 延長為15年,上次瀏覽日期:2019/6/9。
- 中央通訊社,立院三讀 設計專利權期限延長為15年,上次瀏覽日期:20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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