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致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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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國立中興大學生科系、科法所碩士,曾任教學醫院研究助理、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專利部主任,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主持專利師、靜宜大學法律系講師、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講師。 |
108年專利法修正簡介(三)
陳致浤
2019-06-03
大重點二:加速舉發案的審理時程
雖然舉發在專利法中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公眾審查,但實務上,專利舉發往往是涉及專利侵權糾紛時,被告或疑似侵權方的攻擊和防禦手段,舉發案件的結果,也通常是最終紛爭解決的關鍵。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專利民事訴訟案件時,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能夠在個案當中自為判斷專利的有效性,但要取得最終撤銷專利權的結果,還是要透過專利舉發程序。因此,本次修法便是為了讓舉發程序能夠儘快審結、解決紛爭,避免因為舉發人和專利權人不斷往來造成不必要的拖延,以下一一說明修法的相關內容。
限期補充舉發理由
依照原專利法(以下同)第73條第4項規定,舉發人提出舉發申請之後,若要再補充舉發理由或證據,應該要在舉發申請提出後1個月內提出,以避免審查時程的拖延。但是,該項但書規定,補充舉發理由或證據在舉發審定前提出的話,專利專責機關仍然應該要加以審酌。因此,舉發人仍可不受限制地,在舉發審定前的任何時間點提出補充舉發理由或證據。專利專責機關雖可依照原第74條第3項規定,認為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或事證已經明確,而逕自予以審查。不過,由於原第73條第4項但書的規定,當舉發人逾越補充舉發理由或證據的期限時,欠缺對應的法律效果,使得原本法條中所訂定的期間形同虛設。實務上常見舉發人提出舉發後,與專利權人之間持續進行攻擊防禦,不斷補充舉發理由和證據,拉長了舉發審理的時程。
有鑑於上述狀況,本次修法後的第73條第4項,將舉發人在舉發申請後補充舉發理由與證據的期間延長為3個月,若超過此一期間所提出的舉發理由和證據,專利專責機關將不予審酌。如此一來,此一3個月補充舉發理由與證據的期間,便轉變成為法定期間,而能夠有效促使舉發人儘快提出補充舉發理由與證據。
限制提出更正的時間點
本次修法一方面限制了舉發人補提舉發理由和證據的期間,另一方面也對應限制了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的時間點。依照修正後第74條第3項規定,在舉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專利權人只能在以下三個時間點提出更正:
- 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專利權人對舉發理由及證據提出答辯時;
- 舉發人補提舉發理由及證據後,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專利權人對舉發理由及證據提出補充答辯時;以及
- 舉發案與更正案合併審理的時候,專利專責機關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其所提出的更正案不予核准,專利權人得對此不予核准的審查意見函提出申復意見的期間內。
惟依照同項但書規定,上述對於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時點的限制,只適用於舉發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若是發明案件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的過程中,可以隨時提出更正。另依照修正後第118條第1項,上述規定在新型專利也準用。
明定舉發人及專利權人在舉發程序中回覆專利專責機關的期間
修正後第74條第4項規定,當專利專責機關在舉發案審查的過程中通知舉發人或專利權人表達意見的時候,舉發人或專利權人應該要在1個月內回覆,除非有准予延展的情況,否則若超過此一期限回覆,專利專責機關將不予審查。修法理由特別說明,本項內容已經明定遲延的法律效果,因此本項期限在性質上屬於法定期間,而非指定期間,並沒有第17條第1項但書的適用。
而舉發案件審理過程中,專利專責機關會通知舉發人或專利權人回覆的情況包括:
- 通知專利權人對舉發人補充的舉發理由和證據進行補充答辯;
- 通知舉發人對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更正案內容表示意見;
- 通知專利權人對不予更正的審查意見進行申復;以及
- 基於證據調查或行使闡明權的必要而通知專利權人或舉發人表示意見。
最後,舉發人及專利權人雖依照前述規定表達意見,但若專利專責機關認為雙方有遲延審查,或舉發案件的事證已經明確,仍可依照修正後第74條第5項,不待雙方回覆,逕自進行審查。
更正刪除請求項者無需交付舉發人表示意見
最後一項修正,便是適度簡化舉發審查過程中,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的處理程序。
舉發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舉發人若認為專利權人所提的更正內容違反相關規定,僅能在更正案審定之後提出舉發,而無法在舉發及更正合併審理的過程中,對更正內容提出有效的攻擊。因此,基於雙方武器衡平的原則,當專利權人提出更正案後,專利專責機關經審查後認為應該准予更正時,會先將專利權人所提的更正內容轉發給舉發人,讓舉發人在專利專責機關做出准予更正的處分前,能夠及時提出對該更正內容的意見,以供專利專責機關參考。
然而,在100年修法之後,舉發案採取逐項審定,更正若僅刪除請求項,雖然申請專利範圍有變動,但是對舉發人來說,影響只有舉發聲明和舉發標的的縮減,並沒有導致舉發人獲得其他不利益的可能。因此,修正後第77條第3項規定,若更正案所為的更正只有刪除請求項,那麼專利專責機關便可不用將更正內容轉交專利權人表示意見,以簡化舉發審理流程。
舉發審查時程加速對實務的影響與建議
據報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預期,修法之後能夠將舉發案件的審結時間從原本的2到3年縮短到1年以內(註1)。個人認為,修法前已經賦予專利專責機關避免程序延宕而得不予審酌的依據,本次修法加速舉發審查時程的同時,實際上是犧牲了專利權人與舉發人充分攻防的程序利益,其必要性似有可議之處。
再者,修法之後,由於對補充舉發理由和證據設下法定期間的限制,舉發人不能再採用打帶跑或留一手的方式,使用基本的證據提出舉發,根據專利權人答辯的理由或更正的內容,反覆補充舉發理由和證據,企圖造成突襲的效果。另一方面,對於專利權人來說,回應舉發理由和證據的時間,其實並不若舉發人補充舉發理由及證據的時間充裕,加上更正的時間點被限制,專利權人在舉發程序中就顯得弱勢了些。
往後舉發人提起舉發前,除非有其他訴訟進行的時間壓力,否則建議還是要盡可能完整充分的提出所有舉發理由和證據,並規劃專利權人答辯的可能方向和應對方案,以免後續舉發程序當中,由於時間限制而無法及時補充舉發理由和證據。而就專利權人來說,除適當的提出延展,以爭取回應時間之外,若有需要提出更正,要記得在答辯時一併提出,否則更正將不會被接受。
(本文待續)
註釋
- 工商時報,專利法大鬆綁 舉發審查效能縮短至1年,上次瀏覽日期:2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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