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陈致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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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国立中兴大学生科系、科法所硕士,曾任教学医院研究助理、专利商标法律事务所专利部主任,现任诚宏国际智权事务所主持专利师、静宜大学法律系讲师、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讲师。 |
108年专利法修正简介(三)
陈致浤
2019-06-03
大重点二:加速举发案的审理时程
虽然举发在专利法中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公众审查,但实务上,专利举发往往是涉及专利侵权纠纷时,被告或疑似侵权方的攻击和防御手段,举发案件的结果,也通常是最终纷争解决的关键。智慧财产法院审理专利民事诉讼案件时,根据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16条,能够在个案当中自为判断专利的有效性,但要取得最终撤销专利权的结果,还是要透过专利举发程序。因此,本次修法便是为了让举发程序能够尽快审结、解决纷争,避免因为举发人和专利权人不断往来造成不必要的拖延,以下一一说明修法的相关内容。
限期补充举发理由
依照原专利法(以下同)第73条第4项规定,举发人提出举发申请之后,若要再补充举发理由或证据,应该要在举发申请提出后1个月内提出,以避免审查时程的拖延。但是,该项但书规定,补充举发理由或证据在举发审定前提出的话,专利专责机关仍然应该要加以审酌。因此,举发人仍可不受限制地,在举发审定前的任何时间点提出补充举发理由或证据。专利专责机关虽可依照原第74条第3项规定,认为举发人有迟滞审查之虞,或事证已经明确,而迳自予以审查。不过,由于原第73条第4项但书的规定,当举发人逾越补充举发理由或证据的期限时,欠缺对应的法律效果,使得原本法条中所订定的期间形同虚设。实务上常见举发人提出举发后,与专利权人之间持续进行攻击防御,不断补充举发理由和证据,拉长了举发审理的时程。
有鑑于上述状况,本次修法后的第73条第4项,将举发人在举发申请后补充举发理由与证据的期间延长为3个月,若超过此一期间所提出的举发理由和证据,专利专责机关将不予审酌。如此一来,此一3个月补充举发理由与证据的期间,便转变成为法定期间,而能够有效促使举发人尽快提出补充举发理由与证据。
限制提出更正的时间点
本次修法一方面限制了举发人补提举发理由和证据的期间,另一方面也对应限制了专利权人提出更正的时间点。依照修正后第74条第3项规定,在举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只能在以下三个时间点提出更正:
- 专利专责机关通知专利权人对举发理由及证据提出答辩时;
- 举发人补提举发理由及证据后,专利专责机关通知专利权人对举发理由及证据提出补充答辩时;以及
- 举发案与更正案合併审理的时候,专利专责机关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其所提出的更正案不予核准,专利权人得对此不予核准的审查意见函提出申復意见的期间内。
惟依照同项但书规定,上述对于专利权人提出更正时点的限制,只适用于举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是发明案件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可以随时提出更正。另依照修正后第118条第1项,上述规定在新型专利也准用。
明定举发人及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回覆专利专责机关的期间
修正后第74条第4项规定,当专利专责机关在举发案审查的过程中通知举发人或专利权人表达意见的时候,举发人或专利权人应该要在1个月内回覆,除非有准予延展的情况,否则若超过此一期限回覆,专利专责机关将不予审查。修法理由特别说明,本项内容已经明定迟延的法律效果,因此本项期限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期间,而非指定期间,并没有第17条第1项但书的适用。
而举发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专责机关会通知举发人或专利权人回覆的情况包括:
- 通知专利权人对举发人补充的举发理由和证据进行补充答辩;
- 通知举发人对专利权人所提出的更正案内容表示意见;
- 通知专利权人对不予更正的审查意见进行申復;以及
- 基于证据调查或行使阐明权的必要而通知专利权人或举发人表示意见。
最后,举发人及专利权人虽依照前述规定表达意见,但若专利专责机关认为双方有迟延审查,或举发案件的事证已经明确,仍可依照修正后第74条第5项,不待双方回覆,迳自进行审查。
更正删除请求项者无需交付举发人表示意见
最后一项修正,便是适度简化举发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提出更正案的处理程序。
举发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举发人若认为专利权人所提的更正内容违反相关规定,仅能在更正案审定之后提出举发,而无法在举发及更正合併审理的过程中,对更正内容提出有效的攻击。因此,基于双方武器衡平的原则,当专利权人提出更正案后,专利专责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应该准予更正时,会先将专利权人所提的更正内容转发给举发人,让举发人在专利专责机关做出准予更正的处分前,能够及时提出对该更正内容的意见,以供专利专责机关参考。
然而,在100年修法之后,举发案採取逐项审定,更正若仅删除请求项,虽然申请专利范围有变动,但是对举发人来说,影响只有举发声明和举发标的的缩减,并没有导致举发人获得其他不利益的可能。因此,修正后第77条第3项规定,若更正案所为的更正只有删除请求项,那么专利专责机关便可不用将更正内容转交专利权人表示意见,以简化举发审理流程。
举发审查时程加速对实务的影响与建议
据报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预期,修法之后能够将举发案件的审结时间从原本的2到3年缩短到1年以内(註1)。个人认为,修法前已经赋予专利专责机关避免程序延宕而得不予审酌的依据,本次修法加速举发审查时程的同时,实际上是牺牲了专利权人与举发人充分攻防的程序利益,其必要性似有可议之处。
再者,修法之后,由于对补充举发理由和证据设下法定期间的限制,举发人不能再採用打带跑或留一手的方式,使用基本的证据提出举发,根据专利权人答辩的理由或更正的内容,反覆补充举发理由和证据,企图造成突袭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回应举发理由和证据的时间,其实并不若举发人补充举发理由及证据的时间充裕,加上更正的时间点被限制,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就显得弱势了些。
往后举发人提起举发前,除非有其他诉讼进行的时间压力,否则建议还是要尽可能完整充分的提出所有举发理由和证据,并规划专利权人答辩的可能方向和应对方案,以免后续举发程序当中,由于时间限制而无法及时补充举发理由和证据。而就专利权人来说,除适当的提出延展,以争取回应时间之外,若有需要提出更正,要记得在答辩时一併提出,否则更正将不会被接受。
(本文待续)
註释
- 工商时报,专利法大松绑 举发审查效能缩短至1年,上次浏览日期:2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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