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致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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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國立中興大學生科系、科法所碩士,曾任教學醫院研究助理、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專利部主任,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主持專利師、靜宜大學法律系講師、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講師。 |
108年專利法修正簡介(一)
陳致浤
2019-05-16
今年4月16日立法院通過了專利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註1),並且在5月1日經總統公布(註2)。依照以往慣例,總統公布後約6個月便會正式公告施行,因此可預期,本次修正條文的公告施行日期約在今年11月初。
本次總共修正了17個條文,是100年專利法全盤修正之後,修正條文最多的一次修正,對於現行專利實務的變動也可算是100年後最大的一次,專利實務工作者和申請人不可不知。而依照專利申請實務上的重要性,本次修正共有三個小重點和四個大重點。
小重點一:刪除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期間作為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事由
原專利法(以下同)第29條第4項規定,申請人未於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而視為未主張優先權之情形,得於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繳納申請費並補行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但是,由於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間與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間都是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若申請人未於優先權證明文件檢送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時程上必定會超過得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間,導致實際上未於優先權證明文件檢送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根本不可能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因此修正後的第29條第4項便將此一事由刪除。
小重點二:刪除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所採計的外國試驗期間超過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期間得為舉發的事由
上述規定原本的用意在於避免專利權人取得不當專利權延長期間的利益,但是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107年修正時(註3),便以「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為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藥品許可證、農藥許可證所進行之國內外臨床試驗、田間試驗期間,該國內外臨床試驗、田間試驗係以經專利專責機關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藥品、農藥許可證所需者為限。申請人以國外臨床試驗、田間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者,其是否曾在國外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且已核准,並非所問,故無備具該等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之必要,爰予刪除。」為由,刪除原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中,要求曾以國外臨床試驗期間或田間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核准者,應檢附國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的規定。
既然已經刪除要求申請人檢附國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間證明文件的規定,本次修正便基於上述相同理由,刪除原第57條第1項第6款。修法說明更進一步補充說明,若認為據以延長專利權期間的外國試驗期間與外國專利主管機關所認可者不同而有不當之處,可依同項第3款提起舉發,故刪除本款並不影響第三人權益。
小重點三:修正專利檔案的保存年限
由於原第143條要求專利專責機關應該要永久儲存專利申請書件、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圖說等專利檔案,造成經濟部智慧局必須要找尋大量的儲存空間存放這些書件資料(註4)。
此一修法主要便是為了減輕智慧局保存文件方面的負擔,修正後的第143條規定,除經智慧局認為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專利檔案之外,發明、新型以及設計專利等不同專利類別的檔案,則分別規定30年到10年不等的保存期限。
本文先就上述三個小重點做簡介,本次修法的四個大重點,將在後續文章中做進一步的說明。
(本文待續)
註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立法院今(16)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上次瀏覽日期:2019/5/16。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今(5月1日)日總統公布,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之,上次瀏覽日期:2019/5/16。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上次瀏覽日期:2019/5/16。
- 自由時報,大清倉!專利法修正後 資料可清出2籃球場,上次瀏覽日期: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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