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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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作者陳健,法學碩士、大學講師,現為博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交易糾紛處理、家事婚姻監護繼承、企業商務紛爭解決及刑事辯護案件。 |
法律規範與人民期待的界線:實質違法性的探討
陳健
2016-12-30
一、案例
社會新鮮人阿尼平日休閒時喜歡駕車帶家人到處兜風。某日阿尼帶著女朋友開到風景區遊玩,從停車場駛出的時候,由於假日車輛多出入口有約略堵塞的情形,阿尼特別留意了停車場出入口兩方的車輛往來狀況後,以時速不到3km/hr的速度慢慢轉入車道車流內。不料有一台由大學生小明騎乘的機車飛奔疾駛而來,並自恃技術良好打算趁阿尼還沒完全轉彎時,從阿尼車頭前穿過。但人算不如天算,還是發生了擦撞。幸好撞擊力道不大,小明又穿著長褲,所以倒地後,只受腳背輕微擦傷。但小明還是對阿尼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二、問題爭點
傷害是事實,但一定要透過刑罰來處理嗎?(實質違法性的探討)
三、法律分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 102 條規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上多會以轉彎車輛有肇事原因。至於騎士有疏失,跟駕駛是否應該負擔過失責任無關。
關於實質違法性的探討,實務運作的案例並不多,目前主要的法院見解是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 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由此可知,當刑事案件所造成侵害的狀態或結果相當輕微的情形下,是得以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見解,請求地檢署或法院做成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