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王明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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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现任诚宏国际智权事务所经理、无形资产评价师、专利分析师、国立中兴大学电机所硕士、曾任华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微电子制程研发处专案人员、硅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技委会委员、 国立中兴大学电机所国科会3D-IC计画专案助理。 |
浅介台湾智慧财产局最新公告实施之特殊专利审查作业方案(三)
王明凯
2022-02-21
肆、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修正后系自2022年01月01日起公告实施)
笔者浅见,本方案系自中华民国99年01月01日(即2010年01月01日)起TIPO即开始受理申请,迄今实行已届近12年,TIPO为顾及专利申请权人之权益、因应时事变迁以及加速产品商业化实施流程等多方考量因素之下,遂于2021年间将本方案进行适度修正,并函令将自中华民国111年01月01日(即2022年01月01日)起公告实施。基此,笔者系将本方案之主要修正的内容罗列如下,并于后文中为各位读者简述本方案之各事由内容。
- 将原方案中「事由4:所请发明为綠能技术相关者」修正为「事由4:所请发明为綠色技术相关者」,用以明确界定非仅限于「綠能技术相关」,即扩大包含至节省能源技术、涉及减碳技术以及节省资源使用等绿色技术范围。
- 将原方案中「事由3: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及「事由4:所请发明为綠色技术相关者」,由原来文件齐备后发出审查结果通知的「9个月内」期限修正缩短为「6个月内」,用以符合最适化本方案之宗旨。
一、事由1:外国对应申请案经外国专利局实体审查而核准者
- 所谓「外国对应申请案」,系可为与在我国主张优先权之基础案属同一专利家族者,但不排除未于我国主张优先权之对应申请案,其判断原则为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中所载发明已揭露于该对应申请案之说明书或图式中。
- 申请人在依据本事由1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时,应提供其外国对应申请案于核准前所接获之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检索报告,若是没有检索报告,则无需提供。
- 检附文件:
- 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1份。
- 外国专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请专利范围(含中译本)或外国专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即将公告之申请专利范围(含中译本)。
- 外国专利局于审查过程中所核发之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若为中文或英文以外者,并应提供中文简要说明。
- 前述第二点中申请专利范围之中译本与向TIPO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二者之间的差异说明;如无不同,则于前述第一点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中勾选「无差异免送」即可。
- 前述第三点所列文件中,指出对应案违反新颖性或进步性之非专利文献影本(专利文献无需检送);若无,则可免送。
- 申请人在依据本事由1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及其前述所提之检附文件时,亦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认为有利于TIPO加速审查之文件,例如:申请人向外国专利局提出之申復或答辩文件,或者若有引证文献指出对应案违反新颖性或进步性时,申请人可说明本申请案具可专利性之理由。
- 基于考量其他国家之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制度,大多限定只有尚未开始审理之案件(即未接获专利局发出之审查意见通知者)才可以提出申请。而本方案系接受所有审查中的案件均可提出加速审查之申请,因此,若TIPO审查人员已经对该申请案核发过审查意见通知,要求申请人限缩其申请专利范围,且申请人亦已进行限缩,致该案修正成较狭窄之申请专利范围者,为避免浪费行政成本,申请人不得以外国核准范围较国内申请案已修正之申请专利范围大之外国案核准文件,为加速审查之依据。
- 原则上,TIPO将基于申请人齐备相关文件后6个月内发出审查结果通知(包含审查意见通知函、最后通知或审定书)。但实际审查时间得另视申请案件所属技术领域而定之。
二、事由2:外国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者
- 申请人在依据本事由2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时,至少应提供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其之前所得到的检索报告(包括欧洲专利局主动发出,或是PCT指定美、日、欧专利局等三局所发出之检索报告);若是没有检索报告,则无需提供。
- 检附文件:
- 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1份。
- 美、日、欧专利局核发之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所依据之申请专利范围(含中译本)。
- 美、日、欧专利局核发之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检索报告影本;若为英文以外者,应提供中文简要说明。
- 前述第二点中申请专利范围之中译本与向TIPO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二者之间的差异说明;如无不同,则于前述第一点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中勾选「无差异免送」即可。
- 前述第三点所检附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中,若有引证文献指出该对应案违反新颖性或进步性者,申请人须说明本申请案具可专利性之理由;若无,则可免送。
- 前述第五点之引证文献若包括非专利文献,应检送该非专利文献之影本(专利文献无需检送);若无,则可免送。
- 申请人在依据本事由2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及其前述所提之检附文件时,亦可一併提出任何其认为有利于TIPO加速审查之文件,例如:申请人在申復或答辩外国专利局之申復文件、第二次或之后的审查意见通知函等。
- 当申请人所提出之外国专利案申请专利范围系与向TIPO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专利范围二者之间无差异时,TIPO将基于申请人齐备相关文件后6个月内发出审查结果通知(包含审查意见通知函、最后通知或审定书)。但实际审查时间得另视申请案件所属技术领域而定。
三、事由3: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
- 若申请之发明专利申请案为申请人于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为使申请人尽速明确其申请案之可专利性,申请人得依据本事由3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
- 检附文件:
- 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1份。
- 能够说明申请人商业上实施必要之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该申请案所请发明已制造之产品照片、贩售型录、已洽谈授权契约或产学合作契约等);倘若证明文件非中文者,则须提供中文简要说明。
- 申请人若依据本事由3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时,其申请规费为每件新臺币4,000元整。
- 原则上,TIPO将基于申请人齐备相关文件后6个月内发出审查结果通知(包含审查意见通知函、最后通知或审定书)。但实际审查时间得另视申请案件所属技术领域而定之。
四、事由4:所请发明为绿色技术相关者
- 若申请之发明专利申请案为申请人所请之发明系与绿色技术相关者,为使申请人尽速明确其申请案之可专利性进而使用绿色技术发明,申请人得依据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
- 符合以下所列之绿色技术相关之发明专利申请案,申请人系得依据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
- 涉及节省能源技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之发明专利申请案。例如:1.太阳能、2.风力能、3.生物能、4.水力能、5 地热能、6.海洋能、7.氢能及燃料电池、8.二氧化碳封存、9.废弃物能源、10.LED 照明及11.绿能汽车之技术领域;但并不以此11种技术领域为限。
- 涉及减碳技术及节省资源使用之发明专利申请案。例如:新能源、替代能源、能达成对环境有助益之节省能源产品、低碳排放产品、资源回收再利用等,皆可属于绿能技术之范畴。
- 检附文件:
- 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书1份。
- 申请人所请之发明系与绿色技术相关之说明(例如:申请人叙明申请案属于绿能相关技术范畴、或能达成对节能减碳之理由说明文件、或国家资助为绿能相关范畴研究计画之证明文件等,皆可作为其属于绿能相关技术范畴之说明)。
- 申请人若依据本事由4向TIPO提出申请绿色技术相关之加速审查时,其请求项所请发明须与我国绿色技术范围所含括之技术直接相关,或藉由说明书、图式内容或其他资料佐证请求项所请发明确实系属于我国绿色技术范围所含括之相关技术。
- 申请人若依据本事由4向TIPO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时,其申请规费为每件新臺币4,000元整。
- 原则上,TIPO将基于申请人齐备相关文件后6个月内发出审查结果通知(包含审查意见通知函、最后通知或审定书)。但实际审查时间得另视申请案件所属技术领域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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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加速审查、新创产业、产业协力、面询、前瞻科技、绿色技术、A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