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王明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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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现任诚宏国际智权事务所经理、无形资产评价师、专利分析师、国立中兴大学电机所硕士、曾任华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微电子制程研发处专案人员、硅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中心技委会委员、 国立中兴大学电机所国科会3D-IC计画专案助理。 |
浅介台湾智慧财产局最新公告实施之特殊专利审查作业方案(一)
王明凯
2021-12-21
壹、前言
近年来,台湾智慧财产局(其后皆以TIPO称之)之专利审查效率与品质已有显着提升,为使台湾智慧财产局之专利审查人员在审查各种类之专利案件时,能更为迅速掌握该专利申请案之技术内容,并协助深具研发能力之产业能尽速确认其专利取得之可能性,甚至使该专利申请案之产业能早日获准专利,俾利其专利佈局等因素下,TIPO系自2021年度年初起便逐步提出『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与『产业协力专利审查面询试行作业方案』等方案,更于2021年度间适度修正原『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的部分内容,皆是TIPO为使专利审查效率与品质能更显着提升,进而协助产业尽速获取专利俾利其专利佈局。
笔者随后将以2022年度TIPO公告实施之各特殊专利审查作业方案,包含经修正后之『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註1)、『产业协力专利审查面询试行作业方案』(註2)以及经修正后之『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註3、4)等三个方案作为本文之简介与论述,详参如后:
贰、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2022年01月01日起试行1年)
一、适格申请人
- 应由『新创公司』提出申请,该新创公司为发明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时之专利申请权人(后皆配合该方案之简称为申请人),且该新创公司于申请过程中,仍为该发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人。
- 新创公司乃依我国公司法或外国人之本国法设立未满五年之事业,前述未满五年,系指新创公司设立日期至申请案申请日未满五年。
- 申请案主张优先权者,公司设立期间之计算,以优先权日替代发明专利申请案之申请日。
- 若申请人为外国公司时,则须检附外国公司设立日期之证明文件,并提供中译本,若证明文件非为正本者,应提供切结书。
二、适格专利申请案
发明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时有委任代理人者,经TIPO通知即将进行实体审查后,且在尚未获得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或审定书之前,系由专利申请权人备具申请书,载明专利申请权人名称及公司设立日期,以电子送件方式申请之。
三、实施内容
笔者为使各位读者能更为便于明瞭该方案实施程序与时程,特别绘制如下图1: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流程简图,请一併参酌之:
图1: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流程简图
- TIPO可受理件数上限为6件/每月,若当月受理件数达到上限时,申请人(即『新创公司』)应于次月重新申请,其相关资讯将显示于TIPO之电子申请系统(即『E-SET』)。
- 经申请人(即『新创公司』)向TIPO提出申请后1个月内,若经TIPO审查后符合资格者,TIPO会主动提供申请人『面询资料』,所谓面询资料,系包含涉及新颖性、进步性之检索报告与其他可能之不予专利事由的意见简述。倘若,申请案经TIPO审查后并无不予专利之事由,后续所进行之积极型面询已无实益,TIPO会直接给予核准审定书及检索报告。
- 原则上,TIPO会另行与申请人约定面询时间,在申请人收到面询资料后1个月内办理『积极型面询』,面询时,除告知原专利申请案中不予专利之事由外,尚会积极给予正面建议修正方向。
- 申请人应于积极型面询后1个月内决定是否提出申復说明或修正,逾期未提出者,将依现有资料续行审查并且函知将该案返回到一般审查程序,或者,申请人经评估后可考虑撤回原发明专利申请案抑或改以营业秘密方式保护其发明内容。
- 若申请人于期限内提出之申復说明或修正者,TIPO原则上将在收到申復说明或修正后1个月内发给审查结果通知(包含核准审定书或审查意见通知函)。
(本文待续)
註释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修正「新创产业积极型专利审查试行作业方案」,并自中华民国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浏览日期:2021.12.13)。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产业协力专利审查面询试行作业方案」,将于110年11月1日起试行(上次浏览日期:2021.12.13)。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修正「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并自中华民国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浏览日期:2021.12.13)。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告修正「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作业方案」之英译文及该作业方案所涉及之相关文件,并自中华民国111年1月1日生效(上次浏览日期: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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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加速审查、新创产业、产业协力、面询、前瞻科技、绿色技术、A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