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陈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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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作者陈健,法学硕士、大学讲师,现为博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专长交易纠纷处理、家事婚姻监护继承、企业商务纷争解决及刑事辩护案件。 |
民法成年标准下修,对离婚后父母负担子女扶养之影响
陈健
2021-01-14
民法成年标准的下修
扶养义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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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与义务」。其中所谓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包括扶养在内,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负担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本质在法律上我们称作生活保持义务。这个义务与一般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一般亲属间的扶养义务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为限」。但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扶养就不受这个限制[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号民事判决、106年度台简抗字第249号民事裁定要旨参照)。白话的说,未成年子女在成年之前,不管未成年子女是否能有足够自身财产维持生活,有无谋生能力,其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都负有养育、照顾、教养之责任。此项责任也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有影响(民法第1116条之2参照)。倘若子女已经届龄成年,父母对于该成年子女将不再有生活保持义务之存在,也就是不用再负养育、照顾、教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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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成年子女就不能向父母请求扶养了吗?那也未必!依据民法第1114条、第1115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且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应优先扶养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其次才是由直系血亲尊亲属(父母)扶养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这边的扶养义务就是前面提到的一般亲属间扶养义务,原则上以「不能维持生活又无谋生能力者为限」[2](但民法第1117条第2项规定父母请求子女扶养时,只需有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形就可以请求。)。这意思也就是说,如果成年子女要要求父母负担扶养义务,其前提必须是自己有「不能维持生活」且「无谋生能力」为要件,才可以请求扶养。而所谓「不能维持生活」,依现行实务标准系以不能以自己财产及劳力所得维持自己之基本生活而言[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109年度台上字第470号民事判决、108年度台上字第653号民事判决、106年度台上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105年度台上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成年后扶养费请求
- 成年后仍然可以请求扶养
部分法院见解认为直系血亲相互间的扶养义务,并不以未成年为限。如果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 待其工作,或因社会经济情形失业,而无法找到工作者,也同样有受扶养权利。所以成年之在学学生,未必丧失受扶养权利[4](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号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在102年台抗字第217号民事裁定、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344号民事判决、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声字第248号民事裁定参照)。只是,这些法院在判断有无扶养义务的时候,并没有针对子女是否有「不能维持生活」及「无谋生能力」之要件进行调查、判断。
- 成年后不可请求扶养
成年后不可请求扶养费主要的实务判断多以「有无谋生能力」为标准。因在学学生在就学时期,要以自己财力获取足够维持生活之程度并不容易,充其量多数只能透过兼职方式来赚取生活费用,但其所赚之生活费用,尚不足以支应其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在财产资力上通常符合不能维持生活的要件
但在有无谋生能力这个要件上,目前一审法院裁定多认为纵使已经成年,只要子女仍然身体健全、具有一定学歷,仍然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工作赚取所需之生活费用及学费,并非没有谋生能力[5](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亲声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台湾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台中地院106年度家亲声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台中地院107年度家亲声字第324号民事裁定)。特别注意者,这些案例中,成年子女不论有无正职工作,也不论工作收入状况,法院均以成年子女有工作能力(谋生能力)而驳回的扶养费的诉求。
结论
在实务上两个不同见解的看法下,比较有趣的是,可以请求扶养的见解多半出现在对第三人请求扶养义务赔偿上,而真正子女向父母请求扶养费的案件中,法院多半是驳回的。
在民法下修成年年纪之际时,依据新修正(尚未生效)法律规范,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将限缩到子女18岁为止。而法律既然认为18岁为成年,即代表子女可以自主决定自己事务(包含工作)。因此若要请求父母(或一方)负担扶养费用到20岁或大学毕业,将可能因为法院认为子女已经有足够的谋生能力而遭到驳回。但毕竟子女在18岁时仍可能因在学,或无法全职工作,难以获得充分经济收入。若担任主要照顾者之父母无法请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下,将变相形成未担任主要照顾者之一方扶养责任减轻,而实际担任主要照顾者之一方扶养责任可能相形加重,或增加子女提早面临经济及学业上的双面压力而有所不公平之情形。未来法院见解是否会做适度调整以衡平父母双方之负担,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