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杨钧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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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 | 东海大学社会学双主修法律系毕业,现为博胤法律事务所法务助理。 |
假扣押该怎么做?(前篇)
杨钧乔
2019-11-18
民事诉讼冗长耗时,若好不容易取得胜诉判决,却因为欠钱的人已经脱产造成债权人以后根本拿不到钱的窘境,债权人可真的是「要哭没眼泪(台语)」。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法律设计了保全制度「假扣押」作为防范。
假扣押?假处分?
保全程序一般有假扣押程序及假处分程序(包含假处分以及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两种。此处的「假」是暂时、先行的意思,意即暂时性的避免债务人对财产任意移转等行为。
两者的差异即是目的不同,「假扣押」专门针对金钱或得转换为金钱数额之请求;「假处分」则是针对金钱以外的请求,例如交付特定的物品或要求当事人预先为一定作为等等。
假扣押的要件?
1. 标的(目的):需就金钱请求或得转换为金钱之请求(民事诉讼法§522)
简单说,为了保障债权人日后金钱债权的实现,允许债权人得「暂时」冻结债务人金钱财产的保全程序,因此标的以金钱请求或是得转换为金钱之请求为限,例如一般借款、买卖纠纷(要求给付A物,但不给付也可以改成返还金钱)等情形。
2. 原因:需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民事诉讼法§523)
此部分是民事诉讼法第526所规定须释明的「假扣押之原因」,亦称为「保全之必要性」,也就是需要说明为何需要执行假扣押。近年常用的理由有:债务人浪费财产、增加负担、将财产为不利益之处分;部分判决亦有要求到达无资力之状态、或移往远地、逃匿无踪或隐匿财产等情形(最高法院19年抗字地232号判例、101年台抗字第486号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742号裁定意旨参照)。由此可见,目前法院对于假扣押的原因释明程序要求趋向于严格审查,这也导致假扣押的声请动辄遭到驳回。故实务上曾有律师将同一假扣押声请重复提出,就是为了碰碰运气看看会不会有一个准予假扣押(註1)。
然而,因为假扣押声请时,并未经过法院完整审理程序,无法确切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有确有债权存在,如果只凭债权人的一方说词就可以任意查封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的话,对债务人的财产权侵害甚大。债务人可能因此生活陷入困顿、或甚至有公司因为周转不灵而倒闭。是故,法院对于查扣他人财产的核准必须谨慎为之。
实务上常见认定准许执行的状况为何?
整理部分判决得知,目前准予假扣押的案例有几点特徵:
1. 债务人有减少/隐匿财产之行为
例如债务人有卖出不动产,价金却不知去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52号裁定)、债务人与配偶共谋移转不动产(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01号裁定)等,也有公司因为跳票、银行存款不足、被列为拒绝往来户等原因,被法院认定有无资力或隐匿财产的情形,而裁定准予假扣押(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516号)。
2. 债务人有增加负担之行为
最典型为债务人将名下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37号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565号裁定、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540号裁定)。
3. 债务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此种类型多半损害赔偿金额相当大,例如八仙尘暴案件就认为债务人受害人数众多赔偿金额甚鉅,又被相关部门勒令停业而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等原因准予假扣押(高等法院106年度抗更(一)字第19号裁定);另一件则是国光客运的车祸案件,法院也认定依债务人的所得与财产资料与赔偿金额显不相当,因此准予假扣押(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4号裁定)。
债务人有逃匿行踪的情形,在实务上则不容易证明,早期实务经常以寄送存证信函未被收受,或遭拒绝给付为由认为符合假扣押原因的释明;近期实务则已经改变见解,认为这情形只能认定无法通知,还不足以证明债务人有逃匿或财产濒临无资力等情况。亦有法院认为迁址仅系一般常见情事,不能据此认定有不能执行之虞(智财法院105年度民专抗字第5号裁定);也有法院认为债务人公司设址地点并无任何经营状态的标示或业务活动态样,符合移往远地、逃匿无踪或隐匿财产等情形而准许假扣押。
因此债权人在提起假扣押时,应注意证据资料的提示,否则将有极高的机率遭到法院驳回声请。
(本文待续)
註释
- 蔡志扬,假扣押,难如登天?!亟待修法的民事保全制度,司改杂志第80期,页46-47(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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