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 陳致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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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 國立中興大學生科系、科法所碩士,曾任教學醫院研究助理、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專利部主任,現任誠宏國際智權事務所主持專利師、靜宜大學法律系講師、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講師。 |
企業申請專利的準備與佈局(下)
陳致浤
2020-11-12
運用適當的專利種類
台灣的專利制度有發明、新型和設計三種不同的專利,這三種專利的優缺點與適用的時機整理如下表一所示。
表一:專利種類與適用時機比較表
發明專利 |
新型專利 |
設計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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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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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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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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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企業來說,如何選擇適合的專利種類提出申請,有時候並不容易決定,透過上述表一能夠快速地找到判斷過程中應該考量的因素。有時候,企業基於預算和時間考量選擇申請新型專利,但產品一賣十幾年,新型專利到期後,卻因為欠缺專利保護,導致無法對仿冒者提出專利訴訟。也有些情況下,只要經過基本的專利檢索分析,便可以知道產品的創新度不足,申請時卻選擇了發明專利,經過多次審查與答辯過程,仍無法順利取得專利核准,反而浪費了申請過程的費用與時間。
不過,企業也不需要有非發明專利不申請的迷思。從訴訟的角度來看,新型專利在進行專利訴訟的時候,無效撤銷以及勝訴的比率實際上與發明專利相去並不遠。因此,對企業來說,只要提出專利申請時,經過詳細且完整的前案檢索、規劃申請專利範圍與撰寫專利說明書,新型專利相較於發明專利,除了專利保護年限的長短不同之外,對於產品與技術內容的保障,實質上相去不遠。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選擇專利種類的時候,應該要考慮交互搭配不同的專利種類。常運用的策略有兩種,第一種是發明新型一案兩請,第二種是同時利用發明與新型專利加上設計專利,分別保護產品的技術面和外觀面。一案兩請是一個案件在申請時同時提出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這樣可以在約3到6個月的時間快速取得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保護,等到約24到36個月取得發明專利核准後,由發明專利權接續原本新型專利權的保護,進而有效縮短因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而產生的權利保障空窗期。而發明或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與範圍有所不同,若能夠交互運用在產品上,利用發明與新型專利保護產品的技術面,同時也利用設計專利保護產品的外觀面,便能在產品上層層堆疊不同的專利權保護範圍,以達到更加周全的權利保護效果。
善用美國臨時申請案制度
企業在公開參展、展示給重要客戶或是舉辦產品發表會前,發現重要產品或技術尚未申請專利保護,而需要快速取得專利申請日;或者是與競爭對手之間正在相互爭奪重要產品搶先上市或重要技術的突破性進展時,需要搶先一步取得專利申請日,來確保佔有專利申請的優勢時;又或者是產品開發完成後,後續的市場規劃與佈局策略尚不明朗時,難以決定專利申請的國別。此時,美國專利制度中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便是相當好用的一個解決方案。
美國專利臨時申請案允許專利申請人在提出申請的時候,不需要提交申請專利範圍、宣示書以及完整的說明內容,說明內容也不必一定要使用英文,只需要繳交申請人基本訊息、不限格式的說明書和必要的圖式,就可以取得專利申請日。之後,這件臨時申請案可以作為國際優先權的基礎案件,在12個月內到其他國家提出正式的專利申請案,或者是在12個月內轉換成美國專利正式申請案。如果在12個月內沒有將臨時申請轉換成正式申請案,該件專利申請案則視同放棄,申請的技術內容也不會被公開。
由於美國專利臨時申請案所需要具備的資料較為簡便,因此企業與事務所能夠在短時間內準備好專利申請資料,進而取得有效的美國專利申請日,並且若後續因為其他規劃或設計變更而未將臨時申請案轉變成為正式申請案,也不須要擔心先前臨時申請案的內容被競爭對手所查知,或是成為後續專利申請案件的阻礙。要提醒的是,若要確保後續轉換成正式申請案,或是據此到其他國家進行後續申請時,所有技術特徵能保有較早的專利申請日,正式申請案或其他國家後續申請案的申請內容必須能夠充分地被先前申請的臨時申請案所支持,因此申請人還是要盡可能的在臨時申請案中完整且清楚的揭露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
小結
以上所述,是筆者基於自身實務經驗,提供企業進行專利申請與佈局的過程中,一些基本的建議。而對企業來說,專利申請與佈局只是智慧財產權管理的一個部分,卻也是最基礎和重要的一個環節,因為此一環節攸關著專利品質與權利保障的完整性。企業只要能夠詳加落實專利申請與佈局,已足以初步保障自身的研發成果。
(本文完結)
本系列文章
本文原刊載於:中科簡訊,第191期,2020年8月,頁18-19(上次瀏覽:2020年11月12日) 。